其他管理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规章 >> 其他管理文件 >> 正文

辽宁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1-0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辽大校发 [ 2010 ] 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辽宁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辽宁大学社科联。本会是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校党政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社会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社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团结、组织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社会科学团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任务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发挥本会作为校党委行政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依法依规对本会会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2、积极反映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学校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组织开展和指导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召开学术研讨会。定期开展校内社会科学课题立项和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参加各级各类成果评奖活动。

4、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组织全校社科工作者参加省社科联开展的各种科普活动。

5、鼓励和支持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畅通科研成果转化渠道,引导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党和人民“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6、发展、壮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发现和培养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励和表彰社会科学先进学术团体及工作者。向省社科联推荐申报本校优秀成果、先进学术工作者等奖励、荣誉称号。

7、完成学校党政班子和辽宁省社科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校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各学院和社团,以及从事社会科学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初级职称以上人员,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和科普活动;

3、依照本会章程,自主举办各种学术和科普活动;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6、可通过本会申请各级各类课题立项,参与成果评奖及各种评优活动;

7、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8、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资料和推荐科研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罚责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

2、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

3、连续12个月不能正常参加或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组织原则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校内有关单位及各团体会员按名额分配推选产生,部分代表可由上届社科联主席团特别邀请,但邀请的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额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与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社科联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其任务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民主程序增减部分委员;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委员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主席团由委员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组成。主席团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职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主席办公会议,决定本会日常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可聘任若干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或学术顾问,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本会的学术指导和成果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办公室挂靠在校人文社科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学校行政拨款、省社科联的资助、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个人或团体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财务管理均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为加强我校的科学研究工作,营造更加浓厚的学术氛围,更好地推进“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国际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加速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特制定本章程。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辽宁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章程                  

 辽宁大学人文社科处                   2010年6月22印 

上一条:辽宁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辽宁大学优秀科学研究论文奖励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