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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     来源:     点击:

 

 

沈阳市科三费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沈科三费发〔20101                签发人:宋锡坤

 


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科技  项目  验收  办法

沈阳市科三费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1115日印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办法(试行)》和《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成情况、技术水平和执行效果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

第三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完善项目验收制度,是科学判定和准确评价项目执行效果、质量和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和科技创新效果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责任书)各项实施内容及考核指标的签订,以及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决算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验收范围:

(一)列入市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市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

(三)列入市科学事业费计划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合同书(责任书)签订的各项实施内容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技术成果情况;

(三)技术水平情况(包括创新性、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等);

(四)实现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项目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及财务核算情况;

(六)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八条  验收方式 

根据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可采取下列验收方式:

(一)会议验收:需要通过现场考察、测试,或经过质询讨论才能做出结论的,采用会议形式。

(二)函审验收: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质询,通过书面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就能对项目做出结论的,采用函审形式。

此外,也可以采取集中验收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在项目合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实施任务及考核指标后,需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在项目合同期内不能完成任务或未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相关附件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责任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书(责任书)签订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报告、用户应用报告、论文等资料或照片等);

(四)有关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查新检索材料(需要评定项目水平的项目须提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经济、社会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立项合同及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表,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主要审计内容包括:企业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会计核算情况等。并附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立项合同及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表(原件)、项目财务核算帐及主要支出票据(复印件)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需进行技术成果评价的,可同时申请,一并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项目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项目结题的意见。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的3个月内,由项目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执行效果进行审查,做出具体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由包括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对验收项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并保守被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以计划项目合同书(责任书)所约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日后1个月内,将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证书、项目决算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原件)、项目尾款收据(背面加盖银行账户章)等资料及电子文档(PDF格式)一并提交到财政部门审核,办理资金决算验收及尾款拨付手续。

第五章 验收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高校项目为承担人所在学院)3年内不允许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并不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不申请验收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催促后1个月内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高校项目为承担人所在学院),3年内不允许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不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资料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并在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完成的技术水平、执行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科技诚信体系及考核项目管理绩效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通告验收情况,并建立验收项目跟踪统计与分析制度,为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供支撑。

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发现违纪现象,将取消其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应当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11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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