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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程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     来源:     点击: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沈科发〔201036

                           

 

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沈阳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程

 

为做好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验收准备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市科技局签订的《沈阳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合同书》(责任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在合同期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实施内容和具体的考核指标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报告编写及相关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验收资料包括:

1.验收申请书;

2. 合同书;

3. 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

4. 合同书约定的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报告、用户应用报告或照片等资料);

5. 取得的核心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情况及查新检索(需要评定项目水平的项目须提供)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6. 经济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7.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经费及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8.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二、验收申请

1. 按期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应在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合同到期后30日内向市科技局立项处室(以下简称“立项处室”)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沈阳科技计划管理网》(www.systplan.gov.cn)在线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同时报送一份书面材料(加盖承担单位公章)至立项处室。

2. 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到期内不能完成合同内容及考核指标,应及时(最迟不得超过合同到期日)向立项处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具体说明延期原因以及拟延期验收的时间。

3. 项目结题申请。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后30日内,向立项处室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具体说明原因,同时提交项目技术研发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项目合同到期30日后,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由立项处室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经督促后,30日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该项目视同验收不通过。

三、验收审查

1. 按期项目。立项处室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结合项目管理实施情况,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意见。对同意验收的项目,在网上批复同意意见后,转交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对不同意验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在网上注明具体原因,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退回通知后,抓紧完善相关内容,于30日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或提交延期验收申请。

成果处对申请验收项目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技计划网向项目承担单位回复审查意见。对资料齐全、内容规范,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需要调整或补充资料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资料修改、补充工作。

2. 延期项目。立项处室对是否同意延期做出意见。同意延期的,转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事业费项目转由市科技局条件财务处)下达同意延期验收批复。批复文件应注明延期验收时限,同时抄送立项处室、成果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

3. 结题项目。立项处室对是否同意结题做出意见。同意结题的,转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事业费项目转由市科技局条件财务处)下达结题批复,同时抄送立项处室、成果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

四、验收组织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成果处在60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专家和验收形式,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原则上由科技成果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验收专家根据项目合同内容及实际实施情况,对项目的完成情况、执行效果、技术水平等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给出验收结论意见。

五、证书办理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后的10日内,在科技计划网上提交验收专家组结论意见。经成果处审查通过后,打印4份验收证书(附专家签到表和专家验收意见)到科技成果处盖章。立项处室和成果处各留存1份,其余2份返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到市财政局企业处办理项目尾款。

 

 

 

 

 

 

 

 

 

 

主题词:科技  项目  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2印发

附件

 

沈阳市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研发的目的、背景或意义;

二、项目研发(或实施)的主要内容及目标(应与计划合同书内容一致。如内容、目标有调整的,应提供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执行情况

1. 开展的主要工作;

2. 技术研发的主要方式;

3. 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对照计划合同书的主要考核指标,逐一说明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4. 主要技术创新点、先进性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的技术比较;

5. 取得的主要技术、经济成果。包括:解决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技术标准情况,新产品、新品种取得的市场准入情况,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和成果的权益归属;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

6. 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情况;

四、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包括:项目立项当年(或前一年)和验收当年(或前一年)单位经济总量的对比情况;项目转化、产业化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直接和间接效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以及项目实施对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区域发展,或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对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对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等。

五、经费使用情况及支出明细;

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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