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文件
辽大校发〔2007〕30号
辽宁大学科学研究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科研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争取项目的积极性,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根据国内目前科研项目计划新的变化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凡是辽宁大学已决定给予配套的各类项目。
二、经费发放办法
配套经费分两期发放:在立项正式批文下达后,即发放前期配套经费,为总额度的60%;在项目结题验收,成果经鉴定合格后,发放后期配套经费,为总额度的40%。
三、经费使用细则
1、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补充科研项目经费的不足,专款专用,不得将配套经费用于非科研项目支出。项目主持人需对经费使用情况提交详细的计划。
2、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实验设备、实验用品、改善研究条件所必须的办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及项目成果鉴定、论文、专著出版等。
四、具体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保证质量完成研究项目,按时结题。
2、对于学校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的(以项目合同书所签期限为准),一律追回所有配套经费。
3、配套经费设专项管理账户统一管理。
4、学校有权对配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科学研究项目 配套经费 管理办法
辽宁大学科研处 2007年4月4日印
上一条:辽宁大学关于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配套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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