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教育部中检新规、简化管理流程、加速经费周转,避免资金沉淀,更大限度的让教育部项目负责人在承担项目期间有效的使用绩效费用,在《辽宁大学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大校发字[2017]58号)规定的原有间接费用比例(附表1)和管理费额度(附表2)不变的情况下,将原有立项、中检、结项后发放绩效的方式调整为:绩效费用在每次教育部拨款时落于项目负责人间接费用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的研究进展和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参加者在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
社会科学研究院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辽宁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大校发〔2021〕61号) 下一条:辽宁大学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