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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关于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配套的补充规定
2010-12-30 11:07  

 

 

 

 

辽宁大学文件

辽大校发[2009]115

 


辽宁大学关于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配套的补充规定

 

根据《辽宁大学科学研究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辽大校发[200730号),结合我校“211工程”三期建设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发挥我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作用和效力,调动和激励广大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科研项目,经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和发展规划处共同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项目配套对象

凡是辽宁大学教职工,经我校科研管理部门——人文社科处、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获批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同时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予以科研经费配套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配套经费来源

对需要配套经费的项目,统一由项目承担人从事科研工作的所在单位,从学校下达到各单位的三期“211工程”经费中配套;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没有获得三期“211工程”经费支持的,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确定配套单位。

三、配套经费的发放办法

项目经费到帐后,人文社科处、科技处负责将立项批文通知到各单位,以此作为各单位项目配套的依据。配套经费采取分期匹配的方式发给,即前期发放项目经费总额的60%,项目经成果鉴定、验收结题合格后,再发放剩余的40%

四、配套经费使用原则

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补充科研项目经费的不足,必须专款专用,同时要依照教育部有关“211工程”经费使用原则,禁止超范围开支,项目负责人要对配套经费做出合理开支预算,并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存档。

五、配套经费责任制

为保证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效益,经费配套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

1.经费配套单位有权按照经费预算做好初审工作,并负责审查票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防止超预算支出;

2.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的,学校将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3.项目负责人应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的,一律追回所有配套经费。

六、本规定由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项目经费 补充 规定

辽宁大学人文社科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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