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文件
辽大校发〔2007〕33号
辽宁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的科研水平,加快我校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特设立辽宁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校级科研基金)。
第二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促进我校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共同繁荣和协调发展。
第三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的评选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校级科研基金包括:辽宁大学国家级项目预申报基金、辽宁大学青年科研基金和辽宁大学专项科研基金。各项基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辽宁大学国家级项目预申报基金(以下简称预申报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国家级项目的申报者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资金,鼓励他们进一步完善项目论证,多出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成果,并为下一年度的科研立项做好前期积累。预申报基金的资助额度为每项5000—10000元人民币,经费从学校科研专款中划拨。
第六条 辽宁大学青年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青年科研基金)旨在提高我校青年教职工的学术水平,为学校人才培养和更多地获取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奠定基础。青年科研基金每年资助项目为文理科各10项,资助额度为每项3000元人民币,经费从学校科研专款中划拨。
第七条 辽宁大学专项科研基金(以下简称专项科研基金)面向资金较为充裕且有意向设立专项科研基金,以鼓励本部门教职工从事科研活动的基层单位。鉴于院系、科研单位内部立项在学科建设、学位点增列工作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文科基地申报过程中不能充分体现出“填表原则”,特将此基金作为辽宁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由科研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数量及经费额度由教学、科研单位自行决定。
第八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由科研处集中统一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科研处共同做好我校校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为我校在职人员;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申请项目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国家级项目预申报基金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当年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项目及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的教职工,其申报的项目已经在通讯评审中通过,或在通讯评审中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但最终没能获得资助的项目;
2、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和项目组成员与申报的国家级项目应基本保持一致;
3、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第二年必须申报与此课题相关的国家级项目。在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之后,资助基金从国家级项目奖励资金中扣除。若第二年仍未获得国家立项,不得再次申报该基金。
第十一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且未获得过此项基金资助,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项目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研究课题,且同年作为项目组成员只可参与一项课题的研究;
3、项目组成员应尽量年轻化且当年不可参与两项(不含两项)以上课题的研究工作;
4、凡已具备正高级职称或承担过国家级项目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专项科研基金的申请条件由教学、科研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人需填写《辽宁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申请评审书》,在每年规定期限内报送科研处或相应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 预申报基金项目和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申请者所在院系、科研单位审查、推荐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择优立项。
第十五条 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由院系、研究单位在立项前一年年底组织该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将确定人选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科研处,在第二年年初作为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科研处将所有入选的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在辽宁大学数字化校园管理系统平台(校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项目将给予立项资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各校级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开始研究工作,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并严格按照省(部)级、国家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我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经费使用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校内资源。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仪器、设备购置费:指购买研究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3、耗材费:指购置研究所需药品、试剂、材料等费用;
4、分析测试费:指围绕项目研究发生分析、测试等费用;
5、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宿费及其它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参与该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劳务补贴;
8、管理费:提取比例为资助经费的5%;
9、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 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中途因健康、出国、进修等原因,暂时无法完成研究工作的,需在原定完成期限前二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报科研处批准后将研究计划截止时间延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项目负责人将被记入辽宁大学科研信誉管理评估体系。
1、申请延期一年,逾期仍未开展工作的;
2、经费拨付半年以上而科研工作无进展的;
3、无故不按申请书计划完成项目的;
4、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的。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可终止项目研究,并追回项目全部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研究结束时课题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辽宁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结项审批书》及已发表的相关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应用证明或成果转化、专利申请、社会评价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项目预申报基金课题负责人若在第二年获得国家立项资助,其预申报基金项目自动并入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级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若第二年未获得国家立项,则其预申报基金项目在研究完成后必须履行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申请结项的手续,并至少提交2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的相关论文。
第二十六条 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结项时,应至少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1篇相关论文。
第二十七条 专项科研基金的结题办法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所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辽宁大学。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辽宁大学ΧХ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科研处。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校级 基金项目 管理办法
辽宁大学科研处 2007年4月4日印